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七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並接受裁判。」之下,應加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三行內所載【 楊三波 】均應更正為【 楊三坡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欄所載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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