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第1項第2行所載「照片2張」,更正為「照片4張」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
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