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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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欣邦加油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臺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4,900
元(33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地價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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