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0000 000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
被   告 冠泓電子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越南籍人士,於民國93年8月9日經國泰
人力仲介公司仲介來台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滿兩年後,被
告續聘原告一年(95年8月9日至96年8月9日),並已向
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惟被告卻於95年8月7日遭仲介公司負
責人戊○○強行拘禁,因原告拍打門板及呼救,致戊○○不
悅並持木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小腿多處挫傷,又脅迫原告簽
立離職協議書,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爰請求確認兩造
僱傭契約存在。又被告拒絕受領勞務,原告仍得依民法第
487條規定,請求被告按月薪新台幣(下同)15,840元給付
原告一年薪資190,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居留證、診斷證明書影本
等件為證。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如下:
原告居留加簽作業,只是仲介公司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
項規定,在屆滿前60日預先辦理的例行作業過程,以免將來
如擬續聘時因手續不完備而造成外勞逾期居留,並不表示被
告同意與原告加簽1年僱傭契約。又被告因原告工作表現不
好,於勞動契約到期前7天通知仲介公司不續聘原告,並請
仲介公司代訂機票及辦理出境之後續作業,嗣並於95年8月
7日與原告簽訂離職協議書,然後接原告至仲介公司安排之
居所,翌日(8月8日)並送原告至機場並已驗證出關,然
而不知原告為何未登機出境又回來並告仲介人員傷害。嗣因
原告逃跑無法聯絡,乃依規定通報勞委會連續3日失聯。被
告並提出勞動契約、離職協議書及機票影本。
三、本件爭點乃在:兩造所簽離職協議書是否遭脅迫而簽立,及
延展原告居留至96年8月9日獲准是否表示兩造已同意延長
僱傭期間1年。經查:
㈠原告主張系爭於95年8月7日因2年期滿離職之協議書,係
95年8月7日遭仲介拘禁、毆打並脅迫而簽,並提出95年8
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然依行政院
衛生署台北醫院96年3月22日北醫歷字2519號函復本院稱:
原告自訴95年8月8日受傷,8月9日急診就醫。足證原告
所稱8月7日遭毆打脅迫而簽立離職協議書,並非事實。
㈡又依被告提出之購買機票過程來看,被告係於95年7月31日
即已代原告申購8月8日返回越南之機票,益足證被告抗辯
其於原告僱傭期限2年屆滿前7日即告知仲介不續聘原告乙
事為真實。
㈢綜上所述,兩造僱傭契約已因屆滿2年期滿而終止,原告主
張僱傭契約存在,及請求給付一年薪資190,080元及法定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內湖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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