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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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2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