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呂學士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盛芬 原告 呂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 律師
傅祖聲 律師 黃柏諺 律師被告 陳俊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俊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