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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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71號上訴人 劉明修
劉宗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新都會管理委員會請求回復原狀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說明拆除遮雨棚或加設水槽及排水管作為排水使用之費用,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上開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