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26號聲請人 盧曉容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純其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繳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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