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銘誼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
陳明煥律師被告 李威震
謝欣璇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