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廖俊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所作成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10理 由11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12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13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14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15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16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17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18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08年2月13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19順位、比例及方法。查本院製作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20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21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22定如主文。
23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4官提出異議。
25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26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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