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2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吳淨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6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淨鎂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50,000元。(二)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471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4月22日起,以本金5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整(契約書第4條)。
㈡詎債務人自111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
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1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
①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②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928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50,000元吳淨鎂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2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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