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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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2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吳淨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淨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1年7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49,150元(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2,798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①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②約定條款乙紙。
③帳務資料。
④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927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49,150元吳淨鎂自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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