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債權人 李寧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岳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台端所提合約書,當事人為公司)
三、補正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四、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