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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