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