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 律師
許添棟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儀真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119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繼承人 高東璧 之除戶謄
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
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
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民事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民事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