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新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有向本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解調解?
三、聲請人與臺灣中小企業會行間之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特別條款內容為何?
四、何以須協扶養配偶 岑秀麗 ?岑秀麗何以無法自行工作?岑秀麗是否仍在我國境內?
五、聲請人之子 黃康泰 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至今未歸,且黃康泰已成年,何以須扶養黃康泰?
六、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岑秀麗、聲請人子黃康泰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至銀行公會網站下載「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後向銀行公會提出申請,並將申請結果提出本院。另請提出自111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九、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
十、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