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徐陳爭鋆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被告 楊登富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00號
紘威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稱:勝商通運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代表人 張景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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