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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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5年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1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872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之署押及附表十一至附表二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93年8月間起, 柯閔翔 自93年12月間起, 王新傑 自93年11月底起, 王建利 自94年3月12日出獄後、 塗彥男 自93年12月29日起, 李冠緯 (原名 李育宗 ,94年7月25日更名為李冠緯)自其前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案件判決宣示翌日即93年12月5日起, 林逸 峰自93年1月間起, 陳銘祥 自94年3月中旬起, 黃威 凱自其前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案件判決宣示翌日即94年3月4日起, 詹岳秦 自94年2月底起, 葉順達 自93年11月間起, 王偉穎 自94年2月中旬起, 黃信勳 自93年12月底起, 曹哲斌 自加入時起, 王譓傑 自93年11月底起,與乙○○(綽號「 董仔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杜世傑(綽號「師仔」,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汪益進(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偽造信用卡盜刷之常業詐欺集團,由乙○○負責提供偽造信用卡及統籌集團之運作,指派丙○○擔任「車頭」(即駕車並指揮車手盜刷之人)或有時代班擔任「車手」(即實際盜刷之人),柯閔翔、王新傑、王建利則擔任「車頭」,塗彥男、李冠緯、 林逸峰 、陳銘祥、 黃威凱 、詹岳秦、王偉穎、葉順達、黃信勳、曹哲斌、王譓傑等人則擔任「車手」,杜世傑則負責偽造信用卡版片燙金一小部分加工及遞送偽造信用卡,汪益進除負責盜刷物品之收、銷贓外,並於前開人等有事時,代班盜刷或把風事宜。茲為方便冒名或於遭店家查驗身分時之掩飾,丙○○、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王譓傑等並分別與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行使偽造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王譓傑分別交付照片予乙○○,再由乙○○於不詳時、地,貼上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之照片,並分別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事項,復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各一枚蓋於偽造之身分證上,而依序偽造「 張嘉緯 」、「 顏建民 」、「 張文 裕」、「陳銘祥」、「 陳黎 收」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李冠緯、林逸峰並交付照片各一張予乙○○,分別偽造「顏建民」、「張 文裕 」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交由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王譓傑等人於盜刷時予以行使,均足生損害於張嘉緯、顏建民、 張文裕 、陳銘祥、 陳黎收 之權益,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其等並以設在臺中市○區○○路二九七之七號之「哈茶族茶藝館」(下稱哈茶族)作為聯絡據點,每次盜刷前均先在哈茶族集合,由乙○○交付向杜世傑、綽號「小T」之成年人(偽造信用卡之供應者,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取得之「國內銀行卡面,國外銀行卡號」之偽造信用卡,選定盜刷地點後,即由「車頭」駕車搭載「車手」,分別持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至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並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一式兩聯,一式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一式為持卡人存根聯)偽簽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
二三、附表二四所示「 張家緯 」等人之署名,或於他車手盜刷時在場掩護把風,再將該簽帳單存根聯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持該信用卡刷卡購物,而分別交付其等刷卡消費之手機、電器產品、煙酒等物品,並使發卡銀行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消費,而代墊各該消費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偽造信用卡卡號、盜刷時間、特約商店、盜刷金額、偽簽署名或在場共犯之行為樣態,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示),均足生損害於各特約商店、被偽造署名人、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之權益及信用卡之交易安全,得手後,其等即將贓物帶回哈茶族,由乙○○當場以市價約四至六折的價格,賣與汪益進,變現朋分,車手可分得百分之十的報酬,車頭則分得百分四至百分之八之報酬,其等均以此不法取財謀生,並均以之為常業。
二、嗣經檢察官率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先後於:
⑴94年3月18日晚間9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九七
之七號哈茶族,查獲柯閔翔、李冠緯、林逸峰、王建利,並扣得偽造信用卡、盜刷取得之贓物。
⑵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查
獲王新傑、陳銘祥、黃威凱、王譓傑,及在臺中市○○區○○路一八○之三四號查獲 張紋慈 (另案審理中),並扣得偽造身分證、盜刷取得之贓物等。
⑶於翌日凌晨1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日新戲院旁之
電子遊戲場內,查獲正以行動電話聯絡集團成員之塗彥男。
⑷於同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巷○○弄○○號,拘提詹岳秦到案,並扣得供犯罪所用之載有盜刷金額之便條紙一張。
⑸於同年4月1日上午6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巷○號,拘提黃信勳到案。
⑹於同年5月16日下午3時4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日新巷四九之一號,拘提汪益進到案。
三、惟丙○○於前開共犯為警查獲後,仍承前開概括犯意,由乙○○提供廠牌NOKIA手機(內含0000000000號門號)一支予丙○○作為聯絡工具,並以設在臺中市○○路 中清 交流道附近之「中清排骨站」作為聯絡據點,由丙○○擔任「車頭」,並指派綽號「 小羅 」、「 阿輝 」者擔任「車手」持偽造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盜刷購物。嗣於94年6月29日下午5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七三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十二及附表二二編號一所示之物。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除辯稱自93年11月起才參加本案之犯罪集團外,對於其他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與共犯柯閔翔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1號審理時供稱:其負責開車,載過李冠緯、塗彥男、林逸峰,總共獲得約十幾萬的利益等語;共犯王新傑於同案審理時供稱:其負責開車,也有實際上去刷卡,但沒有幾次,共獲得約二十五萬的利益等語;共犯李冠緯於同案審理時供稱:都是柯閔翔 載伊 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二十幾萬的利益等語;共犯林逸峰於同案審理時供稱:是丙○○載伊去盜刷的,總共獲得十萬元左右的利益等語;共犯陳銘祥於同案審理時供稱:都是黃威凱載其去盜刷的,共獲得一萬多元的利益等語;共犯黃威凱於同案審理時供稱:之前是丙○○載其去盜刷的,後來是王新傑載伊去的,總共獲得約十萬元的利益等語;共犯詹岳秦於同案審理時供稱:是王新傑載其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三萬元的利益等語;共犯葉順達於同案審理時供稱:是丙○○載其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一萬元的利益等語;共犯王偉穎於同案審理時供稱:是王新傑載其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二、三萬元的利益等語;共犯黃信勳於同案審理時供稱:是王新傑載其去刷卡的,總共獲得七、八萬元的利益等語,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2號審理時供稱:其擔任車手等語,共犯汪益進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4號行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擔任收、銷贓等語,互核一致,並據如附表一至附表十
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列之被害人 翁任貝 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列之簽帳單及現場翻拍照片等證物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1、2392、2274號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訛。此外,復有偽造之信用卡、偽造之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盜刷贓證物等扣案可資佐證。另上訴人於94年6月30日警詢時,供稱:「我自93年9月間開始參加該偽造信用卡盜刷集團。」「盜刷次數約有160餘次。共獲利約新台幣70萬左右。」(見偵字第10872號卷第22、24頁);於同日檢察官詢問時,亦供稱:有從事持偽卡盜刷,從93年8、9月開始等語(見偵字第10872號卷第55頁)。公訴人起訴上訴人自93年8月間加入盜刷集團,上訴人於原審法院亦為認罪之供述。上訴人於93年6月30日警察、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係在剛被查獲時所為之陳述,沒有受到外界影響,且上開供述係出於上訴人自由意志所為,其真實性、可信性極高。因此上訴人參加盜刷集團之日期至遲於93年8月開始。
上訴人於本院辯稱自93年11月參與盜刷集團,即難採信。又證人即共犯乙○○於本院證稱:其於四、五年前開始從事盜刷集團犯罪,被查獲三次。本案是第三次,自93年下半年開始做。剛開始第一個加入是柯閔翔,其他的伊不知道,人很多已忘記。上訴人是後半段加入,伊幫上訴人處理錢莊事後,上訴人才加入云云。證人乙○○對於上訴人何時加入,依其上開證詞,顯已淡忘,其可信性不高,應以上訴人於93年6月30日警察、檢察官面前所為陳述為正確。上訴人於本院爭執是自93年11月參加,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能採信。
上訴人丙○○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其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持偽造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使商店人員誤信其為真正持卡人,乃交付所購買之商品等情,所為除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應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取財物罪,此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不另論詐欺罪之情形並不相同。次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與共犯乙○○、杜世傑、汪益進、柯閔翔、王新傑、王建利、塗彥男、李冠緯、林逸峰、陳銘祥、黃威凱、詹岳秦、葉順達、王偉穎、黃信勳、曹哲斌、王譓傑等人共同組成盜刷集團,藉盜刷信用卡詐欺取得財物,再加以變現分配現金牟利,係有組織有計劃之犯罪,次數眾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無其他職業,因從事盜刷信用卡而獲利七十萬左右等語,顯有恃之為生,賴以為業之意。準此,上訴人持偽造之信用卡詐購財物,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再按國民身分證係由該管公務員據相關資料所製作、核發,用於表示特定人身分,屬於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其他相類證書之一種(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612號判例參照),駕駛執照屬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亦為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則為表示內政部公署之資格,為刑法第218條所規定之公印文。準此,共犯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王譓傑,分別交付照片予乙○○以偽造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
8條之偽造公印文罪;共犯李冠緯、林逸峰交付照片予乙○○以偽造汽車駕駛執照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上訴人所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218條之罪部分,起訴法條雖未論及,惟起訴事實既已記載明確,且與其餘部分犯罪為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為本院審理論究範圍,併予敘明。公訴人雖認為:行使偽造信用卡,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而上訴人所犯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之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上訴人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不另論罪云云,依前開說明,尚有未洽。上訴人與上開共犯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示簽帳單上偽造「張嘉緯」等人之署押,為其等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其等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後,復均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上訴人就上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常業詐欺取財罪犯行,與共犯乙○○、杜世傑、汪益進、柯閔翔、王新傑、王建利、塗彥男、李冠緯、林逸峰、陳銘祥、黃威凱、詹岳秦、葉順達、王偉穎、黃信勳、曹哲斌、王譓傑間,及被告與共犯乙○○、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王譓傑間,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罪,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上訴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及與共犯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詹岳秦先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為偽造刑法第212條之文書而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且依照刑法第218條規定偽造公印者,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於偽造同法第212條之文書而又偽造公印者,反依同法第212條之規定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尤恐輕重失衡,有違立法之本意,是以上開情形,應成立刑法第212條及同法第218條第1項之罪,並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號、同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二號解釋參照),從而,上訴人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常業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另附表編二四所示之犯行,與已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依法審判。
三、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論處罪刑,固非無見,但①就起訴書附表1編號11、附表10編號1之犯行原審法院漏未判決;②又判決書附表二三部分所示之犯行,雖為共犯黃威凱前案判決即原審法院93年11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2403號、本院94年3月3日94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效力所及,但上訴人就附表編號二三部分,有共犯關係,亦應負共犯之責任,原審法院未予論究,顯有瑕疵。③附表二四部分之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原審法院未及斟酌審究,嫌有未洽。④附表二三(原審判決誤為編號二二)係共犯黃威凱前案效力所及之犯行,上訴人前並未曾因參與本犯罪集團而被判處罪刑,竟以黃威凱曾經前案判決確定,認其效力亦及於上訴人,因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顯有疏誤。上訴人上訴略以其係自93年11月間才參與偽卡盜刷集團,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自93年8月間開始參與本案盜刷集團,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量刑過重云云,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有上開瑕疵,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自為判決。爰審酌上訴人正值青壯時期,不思勤奮工作以賺取應得之報酬,竟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其他共犯共同以不勞而獲之手段持偽造之信用卡盜刷詐騙他人財物,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屬平和,惟造成之損害不小,且紊亂信用卡交易秩序,迄未賠償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其於犯罪角色居於「車頭」地位,即負責駕車並指揮「車手」盜刷,並偶兼「車手」盜刷,盜刷詐取財物之次數,惡性非輕,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二三、附表二四所示一式二聯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張嘉緯」等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一、附表十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十四編號一至四、附表十六編號一、附表十八編號一至十七、附表二十、附表二一編號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五、附表十五編號一、附表十六編號二、附表十八編號十八、附表二一編號二所示「張嘉緯」、「顏建民」、「張文裕」、「陳銘祥」、「陳黎收」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依序為共犯王新傑、李冠緯、林逸峰、黃威凱、王譓傑所有,扣案之附表十五編號二、附表十六編號三所示「顏建民」、「張文裕」名義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依序為共犯李冠緯、林逸峰所有,均係其等供共犯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國民身分證上所偽造之「內政部印」為該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之一部分,與該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無法分離,因本院已就該等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另就該等偽造之公印文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扣案之如附表十二編號二至六之物,為上訴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上訴人供承在卷,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十一,附表十四編號六至十,附表十五編號三、四,附表十六編號四,附表十七,附表十八編號十九至二二、附表十九、附表二一編號三所示之物,分別係各該附表所列共犯所有,供其等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上開共犯分別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1、2392號案件審理時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二編號一之手機,上訴人供稱係其朋友 林玉玲 所有而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而如附表二二編號二至二一所示之物,共犯柯閔翔、黃威凱、詹岳秦、陳銘祥、林逸峰、李冠緯、黃信勳、王譓傑等人亦否認與本案有關(詳如附表二二所示),及其餘扣案物,缺乏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公訴人並未請求沒收,均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五、柯閔翔、王新傑、林逸峰、陳銘祥、黃威凱、詹岳秦、葉順達、王偉穎、黃信勳、李冠緯共犯本案常業詐欺罪,經原審以94年度訴第2391號刑事案件受理,並分判處柯閔翔有期徒刑貳年、王新傑有期徒刑貳年、林逸峰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陳銘祥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威凱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詹岳秦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葉順達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王偉穎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信勳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李冠緯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另塗彥男、王建利亦於同案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壹年貳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3、378號刑事案件受理,於95年3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訛,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8條第1項、第340條、第55條、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二百十八條第一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1):共犯王新傑盜刷明細(假名:張
嘉緯)┌─┬────────┬──────────┬───────┬───┬──────┬───┐│││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張嘉緯││││94年2月1日22時4分│新臺幣62,790元││張嘉緯│」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4枚││││臺中市○區○○路一段│筆記型電腦一臺││ 葉俊佑 調查筆│││││137號-玖盈電腦專賣店│││錄、簽帳單││├─┼────────┼──────────┼───────┼───┼──────┤││││94年2月12日16時29分│新臺幣18,340元││張嘉緯│││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屏東縣○○鎮○○路1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8號1樓- 皇佳 洋行│││││└─┴────────┴──────────┴───────┴───┴──────┴───┘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2):共犯塗彥男盜刷明細(假名:高
英傑)┌─┬────────┬──────────┬───────┬───┬──────┬───┐│││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93年11月13日21時42分│新臺幣13,900元││ 高英 傑│偽造「││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 高英傑 ││││桃園縣八德市○○路一│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署押││││段907號-神腦國際八德││││46枚、││││ 盛楊店 ││││「 陳明 │├─┼────────┼──────────┼───────┼───┼──────┤忠」署││││93年11月20日19時48分│新臺幣38,900元││高英傑│押2枚││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路○○號1樓│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好時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20日21時53分│新臺幣36,300元││高英傑│││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路○○○號1樓│無商品明細││簽帳單│││││-0101甲○○│││││└─┴────────┴──────────┴───────┴───┴──────┴───┘┌─┬────────┬──────────┬───────┬───┬──────┬───┐│││93年12月13日18時35分│新臺幣5,169元││高英傑│││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縣○○鎮○○路1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5號-喜美超市│││││├─┼────────┼──────────┼───────┼───┼──────┤││││93年12月18日18時17分│新臺幣4,868元││高英傑│││⒌│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36│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1樓-銀鯨公司大里店│││││├─┼────────┼──────────┼───────┼───┼──────┤││││93年12月25日20時17分│新臺幣41,500元││高英傑│││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市○○路○段○○○號│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漢陸科技開發公司│││││├─┼────────┼──────────┼───────┼───┼──────┤││││94年1月2日17時59分│新臺幣19,700元││高英傑│││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段245號-弘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1月2日23時55分│新臺幣1,230元││高英傑│││⒏│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691號-中國石油南門││││││││橋站│││││├─┼────────┼──────────┼───────┼───┼──────┤││││94年1月6日18時02分│新臺幣30,163元││高英傑│││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苗栗縣○○鎮○○路7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順發3C頭份店│││││├─┼────────┼──────────┼───────┼───┼──────┤││││94年1月15日18時30分│新臺幣8,480元││高英傑│││⒑│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 尚智 逢甲門市│││││├─┼────────┼──────────┼───────┼───┼──────┤││││94年1月17日19時06分│新臺幣18,400元││高英傑│││⒒│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街○○號│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松花有限公司│││││├─┼────────┼──────────┼───────┼───┼──────┤││││94年1月17日20時47分│新臺幣19,468元││高英傑│││⒓│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4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392號-金勁量有限公││││││││司漢口店│││││├─┼────────┼──────────┼───────┼───┼──────┤││││94年1月31日15時7分│新臺幣3,170元││高英傑│││⒔│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村路○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85號1樓-亞妮美品百││││││││貨商行│││││├─┼────────┼──────────┼───────┼───┼──────┤││││94年1月31日16時37分│新臺幣38,760元││高英傑│││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筆記型電腦1臺││簽帳單、 林彥 │││││137號-玖盈電腦專賣店│││輝指證筆錄││├─┼────────┼──────────┼───────┼───┼──────┤││││94年1月31日19時43分│新臺幣41.888元││高英傑│││⒖│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市○○路○○○號-臺│無商品明細││簽帳單│││││鹽生技陽明店│││││├─┼────────┼──────────┼───────┼───┼──────┤││││94年1月31日20時47分│新臺幣3,159元││高英傑│││⒗│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市○○路○段○○○號│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彰化百貨中正店│││││├─┼────────┼──────────┼───────┼───┼──────┤││││94年1月31日21時49分│新臺幣5,700元││高英傑│││⒘│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6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千喜光學眼鏡行│││││├─┼────────┼──────────┼───────┼───┼──────┤││││94年1月31日21時54分│新臺幣8,800元││高英傑│││⒙│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6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千喜光學眼鏡行│││││├─┼────────┼──────────┼───────┼───┼──────┤││││94年2月6日17時06分│新臺幣22,500元││高英傑│││⒚│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213│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1樓-萬益食品臺中總││││││││店│││││├─┼────────┼──────────┼───────┼───┼──────┤││││94年3月5日21時49分│新臺幣16,600元││高英傑│││⒛│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臺中縣太平市○○路│行動電話1支、│犯│ 廖素娥 指證筆│││││457號1樓-長易通訊│藍芽耳機1個││錄││├─┼────────┼──────────┼───────┼───┼──────┤││││94年3月6日15時38分│新臺幣29,314元││陳 明忠 ││││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彰化縣○○鎮○○路1│行動電話2支│犯│簽帳單、 陳韻 │││││段1號1樓-高峰科技有│││如指證筆錄(│││││限公司│││偽造署押為陳││││││││明忠)││├─┼────────┼──────────┼───────┼───┼──────┤││││94年3月10日19時9分│簽帳單金額模糊││高英傑││││││不清││││││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08│SONY牌PC-350型││簽帳單、塗凱│││││號-SO-NETPLAZA資訊│攝影機1臺││雯指證筆錄│││││公司│││││├─┼────────┼──────────┼───────┼───┼──────┤││││94年3月14日15時33分│新臺幣52,900元││高英傑││││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段3號-臺灣泰一電器││││││││和平分公司│││││├─┼────────┼──────────┼───────┼───┼──────┤││││94年3月14日15時43分│新臺幣10,900元││高英傑││││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段3號B1-臺灣泰一電││││││││器和平分公司│││││└─┴────────┴──────────┴───────┴───┴──────┴───┘附表三:共犯李冠緯盜刷明細(假名:顏建民)
(即起訴書附表八)┌─┬────────┬──────────┬───────┬───┬──────┬───┐│││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顏建民││││93年12月27日17時│新臺幣14,080元││顏建民│」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32枚││││臺中市○區○村路○段│鞋子2雙、衣服2│(林逸│簽帳單、銷貨│││││234號-TIMBERLAND│件│峰陪同│日報表、 蔡仕 │││││││)│國指證筆錄、││││││││指證相片││├─┼────────┼──────────┼───────┼───┼──────┤││││94年1月10日14時52分│新臺幣6,000元││顏建民│││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高雄市○鎮區○○路35│無商品明細││簽帳單│││││4號1樓-臺鹽生技│││││├─┼────────┼──────────┼───────┼───┼──────┤││││94年1月10日15時31分│新臺幣39,650元││顏建民│││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高雄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880之1號1樓-九九汽車││││││││資豐影視九如旗艦店│││││├─┼────────┼──────────┼───────┼───┼──────┤││││94年1月10日17時49分│新臺幣14,900元││顏建民│││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高雄縣○○鄉○○○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0號1樓-宏園通訊行│││││├─┼────────┼──────────┼───────┼───┼──────┤││││94年1月11日│新臺幣51,840元││顏建民│││⒌│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381號-驥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4年1月23日14時55分│新臺幣8,370元││顏建民│││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4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0號-寶雅生活館│││││├─┼────────┼──────────┼───────┼───┼──────┤││││94年1月23日15時39分│新臺幣9,630元││顏建民│││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75號-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中港店│││││├─┼────────┼──────────┼───────┼───┼──────┤││││94年1月26日13時34分│新臺幣2,930元││顏建民│││⒏│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太平市○○路1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之9號-百事達臺中太││││││││平店│││││├─┼────────┼──────────┼───────┼───┼──────┤││││94年1月26日15時46分│新臺幣1,619元││顏建民│││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縣○○鎮○○路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54號-大盤大大賣場│││││├─┼────────┼──────────┼───────┼───┼──────┤││││94年1月26日15時12分│新臺幣8,299元││顏建民│││⒑│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縣○○鄉○○路7│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612號- 燦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燦坤3C鹿港店│││││├─┼────────┼──────────┼───────┼───┼──────┤││││94年1月26日16時41分│新臺幣2,249元││顏建民│││⒒│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縣○○鎮○○路1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5號-喜美超市│││││├─┼────────┼──────────┼───────┼───┼──────┤││││94年2月1日18時58分│新臺幣31,395元││顏建民│││⒓│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筆記型電腦1臺││簽帳單、林彥│││││137號-玖盈電腦專賣店│││輝指證筆錄││├─┼────────┼──────────┼───────┼───┼──────┤││││94年2月18日│新臺幣300元││顏建民│││⒔│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縣○○鄉○○○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33號-中國石油林口工││││││││三站│││││├─┼────────┼──────────┼───────┼───┼──────┤││││94年2月18日18時27分│新臺幣5,090元││顏建民│││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1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8號-漢神百貨景美店│││││├─┼────────┼──────────┼───────┼───┼──────┤││││94年3月13日20時5分│新臺幣22,600元││顏建民│││⒖│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路○段101-6│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高島健康生活館│││││├─┼────────┼──────────┼───────┼───┼──────┤││││94年3月16日20時17分│新臺幣12,200元││顏建民│││⒗│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4│APPLEMP3隨身││簽帳單│││││段180號6樓-臺灣泰一│聽1臺│││││││電氣 德安 店│││││└─┴────────┴──────────┴───────┴───┴──────┴───┘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三):共犯林逸峰盜刷明細(假名:張
文裕、JangWenYu、 蘇祥 林、 周泰郎 等;其中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亦即起訴書重複記載)(原審判決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漏判,應予補正於編號43)┌─┬────────┬──────────┬───────┬───┬──────┬───┐│││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周泰郎││││93年1月11日18時10分│新臺幣14,500元││周泰郎│」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18枚、││││臺中縣○○鎮○○路2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蘇祥││││5號-忠民電話器材行││││林」署│├─┼────────┼──────────┼───────┼───┼──────┤押16枚││││93年12月27日15時35分│新臺幣50,000元││ 蘇祥林 │、「張││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文裕」││││臺中市○區○○路508│NEC-E6000型筆││簽帳單、 吳恩 │署押30││││號1樓129室-易盛科技│記型電腦1臺││寧調查筆錄、│枚、「││││公司│││監視錄影光碟│Jang│││││││、指證照片│WenYu│├─┼────────┼──────────┼───────┼───┼──────┤」署押││││93年12月27日16時08分│新臺幣45,900元││蘇祥林│8枚、││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張文││││臺中市○區○○路50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傑」署││││號2樓-渶陸科技開發公││││押2枚││││司│││││├─┼────────┼──────────┼───────┼───┼──────┤││││93年12月27日17時│新臺幣14,080元│││││⒋│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臺中市○區○村路○段│鞋子2雙、衣服2│犯│ 蔡仕國 指證筆│││││234號-TIMBERLAND│件││錄││├─┼────────┼──────────┼───────┼───┼──────┤││││93年12月27日19時42分│新臺幣41,000元││蘇祥林│││⒌│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08│數位攝影機1臺││簽帳單、謝文│││││號B35櫃- 朋協 攝影器材│、電池2顆││景指證筆錄│││││公司│││││├─┼────────┼──────────┼───────┼───┼──────┤││││93年12月27日20時│新臺幣8,670元│││││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飲料、餐卷商品││ 廖馨蓓 指證筆│││││20號-水舞實業有限公│││錄│││││司│││││├─┼────────┼──────────┼───────┼───┼──────┤││││93年12月27日20時4分│新臺幣50,000元││蘇祥林│││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08│NEC-E6000型筆││簽帳單、吳恩│││││號1樓129室-易盛科技│記型電腦1臺││寧調查筆錄、│││││公司│││監視錄影光碟││││││││、指證照片││├─┼────────┼──────────┼───────┼───┼──────┤││││93年12月27日20時4分│新臺幣37,900元││蘇祥林│││⒏│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08│NEC-E2000型筆││簽帳單、吳恩│││││號1樓129室-易盛科技│記型電腦1臺││寧調查筆錄、│││││公司│││監視錄影光碟││││││││、指證照片││├─┼────────┼──────────┼───────┼───┼──────┤││││93年12月27日20時14分│新臺幣270元││蘇祥林│││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0號1樓-水舞實業有限││││││││公司│││││├─┼────────┼──────────┼───────┼───┼──────┤││││93年12月27日20時15分│新臺幣8,400元││蘇祥林│││⒑│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0號1樓-水舞實業有限││││││││公司│││││├─┼────────┼──────────┼───────┼───┼──────┤││││93年12月27日20時16分│新臺幣38200元││蘇祥林│││⒒│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08│COMPAPV1067筆││簽帳單、吳恩│││││號1樓129室-易盛科技│記型電腦一臺││寧調查筆錄、│││││公司│││監視錄影光碟││││││││、指證照片││├─┼────────┼──────────┼───────┼───┼──────┤││││94年1月8日23時21分│新臺幣1,020元││周泰郎│││⒓│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縣 東山科里村 枋│無商品明細││簽帳單│││││ 子林 74-6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東山服務││││││││區│││││├─┼────────┼──────────┼───────┼───┼──────┤││││94年1月12日0時18分│新臺幣3,150元││周泰郎│││⒔│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3號1樓- 小蓓兒 男女││││││││美容事業│││││├─┼────────┼──────────┼───────┼───┼──────┤││││94年1月13日15時26分│新臺幣15,363元││周泰郎│││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50│光碟機1臺、電││簽帳單、 蘇瑋 │││││號-興農居家中心│暖氣1臺、音響││昕指證筆錄││││││商品││││├─┼────────┼──────────┼───────┼───┼──────┤││││94年1月13日15時36分│新臺幣33.004元│││││⒖│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臺中市○區○○路150│傳真機、電子鍋│犯│ 蘇瑋昕 指證筆│││││號-興農居家中心東光│、無線電話、電││錄│││││店│磁爐││││├─┼────────┼──────────┼───────┼───┼──────┤││││94年1月14日1時16分│新臺幣1,334元││周泰郎│││⒗│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2│麻辣鍋及配料││簽帳單、 蔡孟 │││││段42號1樓-鼎王麻辣鍋│││純指證筆錄│││││公益店│││││├─┼────────┼──────────┼───────┼───┼──────┤││││94年1月14日16時56分│新臺幣1,532元││周泰郎│││⒘│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3│火鍋料4份││簽帳單、羅翊│││││段120號-健康煮事業股│││銘指證筆錄│││││份有限公司│││││├─┼────────┼──────────┼───────┼───┼──────┤││││94年1月14日17時20分│新臺幣36,480元││周泰郎│││⒙│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3│天霧茶6罐、天││簽帳單、 鍾三 │││││段120號-天仁喫茶趣複│廬茶5罐、509茶││益指證筆錄│││││合茶館臺中店│王1罐││││├─┼────────┼──────────┼───────┼───┼──────┤││││94年1月18日14時55分│新臺幣21,321元││周泰郎│││⒚│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縣中壢市○○○路│SONYERICSSON││簽帳單、 廖經 │││││2段95號1樓-世大通訊│S700I行動電話1││偉指證筆錄│││││行│支││││├─┼────────┼──────────┼───────┼───┼──────┤││││94年1月18日17時13分│新臺幣2,745元││周泰郎│││⒛│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縣中壢市○○○路│OLAY牌多元修護││簽帳單、 吳雪 │││││2段26號1之2樓- 屈臣氏 │精華、 美白純菁 ││英指證筆錄│││││中原二店│華乳液、多元毛││││││││孔細緻精華、眼││││││││部保濕精華露、││││││││淨白精華面膜1││││││││組(5片裝)││││├─┼────────┼──────────┼───────┼───┼──────┤││││94年2月1日19時42分│新臺幣41,80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筆記型電腦1臺││簽帳單、林彥│││││137號-玖盈電腦專賣店│││輝指證筆錄││├─┼────────┼──────────┼───────┼───┼──────┤││││94年2月1日20時24分│新臺幣2,779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17號1樓-NET844│││││├─┼────────┼──────────┼───────┼───┼──────┤││││94年2月1日20時28分│新臺幣2,58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17號1樓-NET844│││││├─┼────────┼──────────┼───────┼───┼──────┤││││94年2月3日18時54分│新臺幣16,00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縣○○鄉○○○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段43號1樓-貞泓企業││││││││有限公司│││││├─┼────────┼──────────┼───────┼───┼──────┤││││94年2月5日13時36分│新臺幣8,415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75號-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中港店│││││├─┼────────┼──────────┼───────┼───┼──────┤││││94年2月6日19時20分│新臺幣8,039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4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12號-順發3C量販文心││││││││店│││││├─┼────────┼──────────┼───────┼───┼──────┤││││94年2月6日20時11分│新臺幣12,00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街15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1樓- 和昌 眼鏡行│││││├─┼────────┼──────────┼───────┼───┼──────┤││││94年2月6日20時58分│新臺幣26,725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83│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 伊莎貝爾 皮飾│││││├─┼────────┼──────────┼───────┼───┼──────┤││││94年2月6日22時10分│新臺幣70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5│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1樓-德豐藥品│││││├─┼────────┼──────────┼───────┼───┼──────┤││││94年2月13日13時34分│新臺幣8,039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市○○○路○號-順│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發3C量販邑順發新竹店│││││├─┼────────┼──────────┼───────┼───┼──────┤││││94年2月21日14時25分│新臺幣58,00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路○號1樓-│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光泉祥煙酒專賣│││││├─┼────────┼──────────┼───────┼───┼──────┤││││94年2月22日22時33分│新臺幣1,834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0│無商品明細││簽帳單│││││5-9號-大岡越日式燒肉││││││││火鍋│││││├─┼────────┼──────────┼───────┼───┼──────┤││││94年2月24日13時34分│新臺幣2,499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7│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號1樓- 通皓大墩 │││││├─┼────────┼──────────┼───────┼───┼──────┤││││94年3月10日19時09分│新臺幣111,500││││││││元│在場│││││0000000000000000├──────────┼───────┤共犯├──────┤││││臺中市○區○○路508│數位攝影機、數││塗凱雯指證筆│││││號-SO-NETPLAZA資訊│位相機各一臺││錄│││││公司│││││├─┼────────┼──────────┼───────┼───┼──────┤││││94年3月10日21時15分│新臺幣22,500元││JangWenYu││││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2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3-3號-青蘋果電腦有限││││││││公司│││││├─┼────────┼──────────┼───────┼───┼──────┤││││94年3月11日20時53分│新臺幣19,364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縣○○鎮○○路6│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29號-臺基通路有限││││││││公司彰美門市部│││││├─┼────────┼──────────┼───────┼───┼──────┤││││94年3月11日21時52分│新臺幣6,930元││張文裕││││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縣○○鎮道○路40│無商品明細││簽帳單│││││7號-燦坤3C店│││││├─┼────────┼──────────┼───────┼───┼──────┤││││94年3月14日15時│新臺幣57,000元││││││0000000000000000├──────────┼───────┤刷卡├──────┤│││(未遂)│臺中縣○○鎮○○路43│立榮航空公司小│不成功│ 洪麗玲 指證筆│││││-1號-己○○○○│三通機票套票││錄、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刷││││││││卡紀錄單││├─┼────────┼──────────┼───────┼───┼──────┤││││94年3月14日18時10分│新臺幣10.900元││JangWenYu││││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43號9樓-臺灣泰一電││││││││氣和平公司│││││├─┼────────┼──────────┼───────┼───┼──────┤││││94年3月14日19時21分│新臺幣9,480元││JangWenYu││││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43號9樓-臺灣泰一電││││││││氣和平公司│││││├─┼────────┼──────────┼───────┼───┼──────┤││││94年3月16日20時32分│新臺幣9,930元││ 張文傑 ││││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4│SANDISKSNCF1G││簽帳單│││││段180號6樓-德安生活│記憶卡、ADATA│││││││百貨泰一電氣德安店│MY-FLASH1G隨││││││││身碟││││├─┼────────┼──────────┼───────┼───┼──────┤││││94年3月17日15時26分│新臺幣523元││JangWenYu││││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358號-新學友書局向上││││││││門市│││││├─┼────────┼──────────┼───────┼───┼──────┼───┤││000000000000000│94年2月1日21時38分│新臺幣41820元││張文裕│張文裕│││├──────────┼───────┤盜刷├──────┤署押一││││台中市○○路○○○號-玖│筆記型電腦一台││簽帳單│枚││││盈電腦專賣店│││││└─┴────────┴──────────┴───────┴───┴──────┴───┘附表五(即起訴書編號五):共犯陳銘祥盜刷明細(假名:張
文龍)┌─┬────────┬──────────┬───────┬───┬──────┬───┐││所持偽卡卡號│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 張文龍 ││││94年3月12日13時│新臺幣6,125元││張文龍│」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8枚││││臺南縣○○鄉○○路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用品│││││├─┼────────┼──────────┼───────┼───┼──────┤││││94年3月14日18時45分│新臺幣8,740元││張文龍│││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屏東市○○路○○○號-燦│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坤3C屏東店│││││├─┼────────┼──────────┼───────┼───┼──────┤││││94年3月14日21時15分│新臺幣15,800元││張文龍│││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嘉義市○○路○○○號1樓│無師品明細││簽帳單│││││-全勝通信器材行│││││├─┼────────┼──────────┼───────┼───┼──────┤││││94年3月18日16時21分│新臺幣14,480元││張文龍│││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縣三重市○○○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15號-臺灣泰一電氣三││││││││重分公司│││││└─┴────────┴──────────┴───────┴───┴──────┴───┘附表六(即起訴書編號十):起訴書編號十之其他犯罪事實見附
表編號二三):共犯黃威凱盜刷明細(假名:張文龍等)(起訴書附表10編號1部分原審漏判,應予補正編號7)┌─┬────────┬──────────┬───────┬───┬──────┬───┐│││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張文龍││││94年3月5日15時4分│新臺幣21,000元│││」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在場├──────┤10枚││││彰化市○○街○○號1樓│NOKIA7260行動│共犯│ 陳冠福 指證筆│││││-連誠通訊行│電話、innostre││錄││├─┼────────┼──────────┼───────┼───┼──────┤││││94年3月9日17時20分│新臺幣681元││張文龍│││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4│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80號6樓-臺灣泰一││││││││電氣德安店│││││├─┼────────┼──────────┼───────┼───┼──────┤││││94年3月12日13時│新臺幣6,125元││張文龍│││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縣○○鄉○○路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用品│││││├─┼────────┼──────────┼───────┼───┼──────┤││││94年3月14日18時45分│新臺幣8,740元││張文龍│││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屏東市○○路○○○號-燦│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坤3C屏東店│││││├─┼────────┼──────────┼───────┼───┼──────┤││││94年3月14日21時15分│新臺幣15,800元││張文龍│││⒌│0000000000000000├──────────┼───────┤盜刷├──────┤││││嘉義市○○路○○○號1樓│無商品明細││簽帳單│││││-全勝通信器材行│││││├─┼────────┼──────────┼───────┼───┼──────┤││││94年3月18日16時21分│新臺幣14,480元││張文龍│││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縣三重市○○○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15號-臺灣泰一電氣三││││││││重分公司│││││├─┼────────┼──────────┼───────┼───┼──────┼───┤│⒎││93年11月8日21時2分│新臺幣16900元│盜刷│(未簽名)││││0000000000000000├──────────┼───────┤無授權├──────┤││││雲林縣斗六市○○路│行動電話手機│碼,未│翁任貝指證│││││21號-宏基通訊行││遂│││└─┴────────┴──────────┴───────┴───┴──────┴───┘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7):共犯詹岳秦盜刷明細(假名:陳明
吉;其中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亦即起訴書重複記載)┌─┬────────┬──────────┬───────┬───┬──────┬───┐││所持偽卡卡號│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 陳明吉 ││││94年2月16日17時50分│新臺幣23,600元││陳明吉│」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26枚││││臺北市○○區○○路1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號B1-順發3C量販臺北││││││││景美店│││││├─┼────────┼──────────┼───────┼───┼──────┤││││94年2月17日16時26分│新臺幣37,900元││陳明吉│││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1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號B1-順發3C量販臺北││││││││景美店│││││├─┼────────┼──────────┼───────┼───┼──────┤││││94年2月24日16時42分│新臺幣619元││陳明吉│││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段41-49號B1-頂好││││││││Wellcome和平店│││││├─┼────────┼──────────┼───────┼───┼──────┤││││94年2月24日19時57分│新臺幣1,080元││陳明吉│││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路○○號-統│無商品明細││簽帳單│││││領百貨桃園店│││││├─┼────────┼──────────┼───────┼───┼──────┤││││94年2月27日16時24分│新臺幣62,000元│在場共││││⒌│0000000000000000├──────────┼───────┤犯├──────┤││││臺北市信義區世界貿易│ESPOIN-EMP-TW2││ 郭重 孝指證筆│││││中心展覽館-宏程有限│00││錄│││││公司│序號GF6B4Z0088││││││││D││││├─┼────────┼──────────┼───────┼───┼──────┤││││94年2月27日16時52分│新臺幣62,000元│在場共││││⒍│0000000000000000├──────────┼───────┤犯├──────┤││││臺北市信義區世界貿易│ESPOIN-EMP-740││ 郭重孝 指證筆│││││中心展覽館-宏程有限│序號F5CB4Z0934││錄│││││公司│D││││├─┼────────┼──────────┼───────┼───┼──────┤││││94年2月28日19時43分│新臺幣10,999元││陳明吉│││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縣板橋市○○路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0號B1-臺灣泰一電││││││││氣板橋公司│││││├─┼────────┼──────────┼───────┼───┼──────┤││││94年3月5日21時49分│新臺幣16,600元│在場共││││⒏│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縣太平市○○路45│行動電話1具、││廖素娥指證筆│││││7號1樓-長易通訊│藍芽耳機1支││錄││├─┼────────┼──────────┼───────┼───┼──────┤││││94年3月6日19時12分│新臺幣26,500元││陳明吉│││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縣永康市○○○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829號1樓-明昇行│││││├─┼────────┼──────────┼───────┼───┼──────┤││││94年3月6日20時22分│新臺幣11,000元││陳明吉│││⒑│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路○段75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753號-震旦行臺南西門││││││││店│││││├─┼────────┼──────────┼───────┼───┼──────┤││││94年3月7日2時18分│新臺幣17,400元││陳明吉│││⒒│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區○○路3│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276號2樓-天上人間││││││││飲食店│││││├─┼────────┼──────────┼───────┼───┼──────┤││││94年3月7日5時21分│新臺幣2,746元││陳明吉│││⒓│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縣永康市○○路77│無商品明細││簽帳單│││││0號-品豐商行│││││├─┼────────┼──────────┼───────┼───┼──────┤││││94年3月12日21時16分│新臺幣8,880元││陳明吉│││⒔│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區○○路2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49號3樓- 舒邁 運動專││││││││門店│││││├─┼────────┼──────────┼───────┼───┼──────┤││││94年3月13日20時53分│新臺幣4,940元││陳明吉│││⒕│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縣○○鄉○○路2│準眼全頻測素器││簽帳單│││││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1具│││││││用品社│││││├─┼────────┼──────────┼───────┼───┼──────┤││││94年3月13日22時50分│新臺幣21,720元││陳明吉│││⒖│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區○○路1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3號1樓- 耐斯 菸煙│││││├─┼────────┼──────────┼───────┼───┼──────┤││││94年3月18日10時45分│新臺幣9,320元││陳明吉│││⒗│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07│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B1-三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4):共犯葉順達盜刷明細(假名:陳
志賢)┌─┬────────┬──────────┬───────┬───┬──────┬───┐│││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 陳志 賢││││93年11月9日16時10分│新臺幣20,300元│在場共││」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犯├──────┤12枚│││(未遂)│雲林縣斗六市○○路21│行動電話手機商││翁任貝指證筆│││││號-宏基通訊行│品,因為未授權││錄、監視錄影││││││號碼無法通過││光碟││├─┼────────┼──────────┼───────┼───┼──────┤││││93年12月13日20時43分│新臺幣14,750元│在場共││││⒉│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縣○○鄉○○路1│女用化妝品禮盒││李 巧玲 指證筆│││││段475號-臺鹽生技商行│││錄││├─┼────────┼──────────┼───────┼───┼──────┤││││93年12月14日15時45分│新臺幣13,400元│在場共││││⒊│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縣○○鄉○○路1│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 指證筆│││││段475號-臺鹽生技商行│││錄││├─┼────────┼──────────┼───────┼───┼──────┤││││93年12月14日15時47分│新臺幣26,800元│在場共││││⒋│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縣○○鄉○○路1│女用化妝品禮盒││李巧玲指證筆│││││段475號-臺鹽生技商行│││錄││├─┼────────┼──────────┼───────┼───┼──────┤││││93年12月26日18時6分│新臺幣8,000元││ 陳志賢 │││⒌│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市○○街○○號-上│納豆藍藻素5瓶││簽帳單、 錢淑 │││││禾商行│││玉指證筆錄││├─┼────────┼──────────┼───────┼───┼──────┤││││93年12月31日21時15分│新臺幣16,500元││陳志賢│││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市○○街○○○號-全│SHARPGX-行動││簽帳單、 朱純 │││││航通訊行│電話1支││瑩指證筆錄││├─┼────────┼──────────┼───────┼───┼──────┤││││94年1月8日11時7分│新臺幣943元││陳志賢│││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9│無商品明細││廖馨蓓指證筆│││││7及599號1樓-屈臣氏百│││錄│││││佳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94年1月8日11時26分│新臺幣1,600元││陳志賢│││⒏│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341號-漢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路加油站│││││├─┼────────┼──────────┼───────┼───┼──────┤││││94年1月8日11時51分│新臺幣10,500元││陳志賢│││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5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NET813│││││├─┼────────┼──────────┼───────┼───┼──────┤││││94年1月8日16時52分│新臺幣900元││陳志賢│││⒑│0000000000000000├──────────┼───────┤盜刷├──────┤││││高雄市○鎮區○○路47│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號-金石堂書店瑞隆店│││││├─┼────────┼──────────┼───────┼───┼──────┤││││94年1月13日20時20分│新臺幣31,415元│在場共││││⒒│0000000000000000├──────────┼───────┤犯(刷├──────┤│││(未遂)│臺中市○○區○○路2│行動電話2支│卡不成│ 蔡青怡 指證筆│││││段151號- 水木 通訊行│,因店員認證,│功)│錄││││││葉順達匆忙離去││││└─┴────────┴──────────┴───────┴───┴──────┴───┘附表九(即起訴書附表9):共犯王偉穎盜刷明細(假名:江
志勝、 張文佑 )┌─┬────────┬──────────┬───────┬───┬──────┬───┐│││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張文佑││││94年2月13日13時27分│新臺幣38,900元││張文佑│」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2枚、││││新竹市○○路○段○○○號│電子零件││簽帳單│「 江志 ││││1樓151室-明智資訊有││││勝」署││││限公司光復店││││押6枚│├─┼────────┼──────────┼───────┼───┼──────┤││││94年2月17日16時37分│新臺幣40,124元││ 江志勝 │││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1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號B1-順發3C量販│││││├─┼────────┼──────────┼───────┼───┼──────┤││││94年2月18日17時19分│新臺幣40,909元││江志勝│││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1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號B1-順發3C量販│││││├─┼────────┼──────────┼───────┼───┼──────┤││││94年2月27日16時24分│新臺幣62,000元││江志勝│││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北市○○區○○路1│ESPONEMP-TW││簽帳單、郭重│││││段48號3樓-宏程有限公│200投影機1臺(││孝指證筆錄│││││司│機身序號GF6B4Z││││││││0088D)││││└─┴────────┴──────────┴───────┴───┴──────┴───┘附表十(即起訴書附表6):共犯黃信勳盜刷明細(假名:陳
明吉)┌─┬────────┬──────────┬───────┬───┬──────┬───┐││所持偽卡卡號│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一式二聯)│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偽造「│├─┼────────┼──────────┼───────┼───┼──────┤陳明吉││││94年2月1日17時53分│新臺幣960元││陳明吉│」署押││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6枚││││苗栗縣○○鎮○○路2│機油││簽帳單│││││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頭份站│││││└─┴────────┴──────────┴───────┴───┴──────┴───┘┌─┬────────┬──────────┬───────┬───┬──────┬───┐│││94年2月1日18時12分│新臺幣5,980元││陳明吉│││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苗栗縣○○鎮○○路90│準眼全頻測素器││簽帳單│││││1號-喜樂購電視購物中│1具│││││││心頭份店│││││├─┼────────┼──────────┼───────┼───┼──────┤││││94年2月1日18時49分│新臺幣21,000元││陳明吉│││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苗栗縣○○鎮○○路10│三星牌P738行動││簽帳單、 郭麗 │││││2號-聯強電信頭份 永慶 │電話1支││君指證筆錄│││││店│││││└─┴────────┴──────────┴───────┴───┴──────┴───┘附表十一(即起訴書附表12):共犯王譓傑盜刷明細(假名:
江永仁 、陳黎收)┌─┬────────┬──────────┬───────┬───┬──────┬───┐│││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署押│偽造署│││所持偽卡卡號├──────────┼───────┤├──────┤押個數││││盜刷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93年8月14日17時44分│新臺幣2,400元││江永仁│偽造「││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江永仁││││新竹市○○路○○○號-老│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署押││││牛皮新竹中正店││││82枚、│├─┼────────┼──────────┼───────┼───┼──────┤「陳黎││││93年8月14日23時10分│新臺幣2,045元││江永仁│收」署││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押8枚││││臺中市○○區○○路二│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68號- 松青 超市│││││├─┼────────┼──────────┼───────┼───┼──────┤││││93年9月15日21時17分│新臺幣9,000元││江永仁│││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三│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59-54號1樓-奇碁有││││││││限公司│││││├─┼────────┼──────────┼───────┼───┼──────┤││││93年9月24日17時50分│新臺幣4,020元││江永仁│││⒋│0000000000000000├──────────┼───────┤盜刷├──────┤││││雲林縣○○鎮○○路7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老牛皮斗南中山店│││││├─┼────────┼──────────┼───────┼───┼──────┤││││93年9月24日18時44分│新臺幣13,500元││江永仁│││⒌│0000000000000000├──────────┼───────┤盜刷├──────┤││││雲林縣○○鎮○○路10│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號-0935│││││├─┼────────┼──────────┼───────┼───┼──────┤││││93年9月25日22時47分│新臺幣3,304元││江永仁│││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0號-頂好WELCOME北平││││││││店│││││├─┼────────┼──────────┼───────┼───┼──────┤││││93年9月26日21時07分│新臺幣32,800元││江永仁│││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37│無商品明細││簽帳單│││││0號-大買家量販店臺中││││││││北屯店精品區│││││├─┼────────┼──────────┼───────┼───┼──────┤││││93年10月17日17時36分│新臺幣26,800元││江永仁│││⒏│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區○○街2段3│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0號-大潤發臺南分公││││││││司│││││├─┼────────┼──────────┼───────┼───┼──────┤││││93年10月17日19時17分│新臺幣15,500元││江永仁│││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區○○路一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716號-和信電訊臺南店│││││├─┼────────┼──────────┼───────┼───┼──────┤││││93年11月02日21時00分│新臺幣2,834元││江永仁│││⒑│000000000000000├──────────┼───────┤盜刷├──────┤││││聯信特號:0000000000│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愛的世界太平中山門市││││││││部│││││├─┼────────┼──────────┼───────┼───┼──────┤││││93年11月02日21時09分│新臺幣9,990元││江永仁│││⒒│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太平市○○路三│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49號-燦坤3C│││││├─┼────────┼──────────┼───────┼───┼──────┤││││93年11月02日22時15分│新臺幣3,418元││江永仁│││⒓│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9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 松青超市 │││││├─┼────────┼──────────┼───────┼───┼──────┤││││93年11月08日│新臺幣20,180元││江永仁│││⒔│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雲林縣斗六市○○路21│行動電話手機二│犯│被害人翁任貝│││││號-宏基通訊行│支││之指證筆錄、││││││││現場翻拍照片││├─┼────────┼──────────┼───────┼───┼──────┤││││93年11月09日│新臺幣20,300元││江永仁│││⒕│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雲林縣斗六市○○路21│行動電話手機商│犯│被害人翁任貝│││││號-宏基通訊行│品,因未有授權││之指證筆錄、││││││而無法通過││現場翻拍照片││├─┼────────┼──────────┼───────┼───┼──────┤││││93年11月19日21時19分│新臺幣15,530元││江永仁│││⒖│000000000000000├──────────┼───────┤盜刷├──────┤││││臺南市○區○○路二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149號-舒邁運動專門││││││││店民族A店│││││├─┼────────┼──────────┼───────┼───┼──────┤││││93年12月12日20時38分│新臺幣8,549元││江永仁│││⒗│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街○○號-順│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發3C量販桃園店│││││├─┼────────┼──────────┼───────┼───┼──────┤││││93年12月12日20時42分│新臺幣7,797元││江永仁│││⒘│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街○○號-順│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發3C量販桃園店│││││├─┼────────┼──────────┼───────┼───┼──────┤││││93年12月18日18時22分│新臺幣1,592元││江永仁│││⒙│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36│無商品明細│││││││號1樓-億皓公司大里店│││││├─┼────────┼──────────┼───────┼───┼──────┤││││93年12月18日18時25分│新臺幣1,344元││江永仁│││⒚│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36│無商品明細│││││││號1樓-銀鯨公司大里店│││││├─┼────────┼──────────┼───────┼───┼──────┤││││93年12月18日18時25分│新臺幣720元││江永仁│││⒛│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36│無商品明細│││││││號1樓-億皓公司大里店│││││├─┼────────┼──────────┼───────┼───┼──────┤││││93年12月18日20時03分│新臺幣8,499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太平市○○路三│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49號-燦坤3C│││││├─┼────────┼──────────┼───────┼───┼──────┤││││93年12月18日20時10分│新臺幣9,413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太平市○○路三│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49號-燦坤3C│││││├─┼────────┼──────────┼───────┼───┼──────┤││││93年12月19日13時09分│新臺幣38,7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資訊展攤位- 益崧 │電腦周邊液晶螢││被害人 陳淑娟 │││││資訊公司│幕產品││之指證筆錄││├─┼────────┼──────────┼───────┼───┼──────┤││││93年12月26日21時12分│新臺幣8,95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二│無商品明細│││││││段1號1-2樓│││││├─┼────────┼──────────┼───────┼───┼──────┤││││93年12月26日21時23分│新臺幣3,125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街92│威士忌酒類、香││被害人 陳金戊 │││││號-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煙、 烏魚子 等商││查筆錄、簽帳││││││品││單││├─┼────────┼──────────┼───────┼───┼──────┤││││93年12月28日12時│││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臺中市○區○○街130│鞋子商品│犯│被害人 呂育賢 │││││號-水舞實業公司│││之指證筆錄、││││││││現場翻拍照片││├─┼────────┼──────────┼───────┼───┼──────┤││││93年12月31日17時08分│新臺幣3,60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縣竹北市○○○段│膠原蛋白禮盒││被害人呂育賢│││││89號-皇賓生物科技公│││之指證筆錄、│││││司│││簽帳單││├─┼────────┼──────────┼───────┼───┼──────┤││││94年01月02日17時07分│新臺幣54,5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二段111號-戊○○○│││││├─┼────────┼──────────┼───────┼───┼──────┤││││94年01月24日16時08分│新臺幣8,1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4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0號-寶雅生活館逢甲店│││││├─┼────────┼──────────┼───────┼───┼──────┤││││94年01月24日16時34分│新臺幣13,1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8│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尚智逢甲門市│││││├─┼────────┼──────────┼───────┼───┼──────┤││││94年01月31日16時01分│新臺幣34,17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筆記型電腦一臺││被害人 游朝鈞 │││││137號-玖盈電腦專賣店│││調查筆錄、簽││││││││帳單││├─┼────────┼──────────┼───────┼───┼──────┤││││94年01月31日20時39分│新臺幣2,556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彰化市○○路○段38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彰化百貨中正店│││││├─┼────────┼──────────┼───────┼───┼──────┤││││94年01月31日22時05分│新臺幣10,2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號│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杏一醫療臺中中國門││││││││市部│││││├─┼────────┼──────────┼───────┼───┼──────┤││││94年02月01日11時46分│新臺幣10,138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一段│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67號1樓-NET843│││││├─┼────────┼──────────┼───────┼───┼──────┤││││94年02月01日14時40分│新臺幣42,0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縣大里市○○路二│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407號-丁○○○○○│││││├─┼────────┼──────────┼───────┼───┼──────┤││││94年02月01日21時16分│新臺幣49,5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臺中市○區○○路一段│筆記型電腦一臺│犯│被害人 余宗儒 │││││137號-玖盈電腦專賣店│││之指證筆錄││├─┼────────┼──────────┼───────┼───┼──────┤││││94年02月05日17時36分│新臺幣9,63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號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樓-順發3C量販店臺中││││││││店│││││├─┼────────┼──────────┼───────┼───┼──────┤││││94年02月05日18時31分│新臺幣7,0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號│商品明細││簽帳單│││││-紅不讓皮鞋│││││├─┼────────┼──────────┼───────┼───┼──────┤││││94年02月08日10時49分│新臺幣28,8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49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大潤發臺中忠明店│││││├─┼────────┼──────────┼───────┼───┼──────┤││││94年02月09日15時11分│新臺幣8,4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市○○○路○號-順│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發3C量販-邑順發新竹││││││││店│││││├─┼────────┼──────────┼───────┼───┼──────┤││││94年02月13日13時34分│新臺幣7,850元││陳黎收││││0000000000000000├──────────┼───────┤盜刷├──────┤││││新竹市○○○路○號-順│無商品明細││簽帳單│││││發3C量販店-邑順發新││││││││竹店│││││├─┼────────┼──────────┼───────┼───┼──────┼───┤│││94年03月10日18時54分│新臺幣48,700元││陳黎收││││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路○○○號-SO│數位相機一臺、││被害人 林正偉 │││││-NETPIAZA資訊公司│數位攝影機一臺││之指證筆錄、││││││││簽帳單││├─┼────────┼──────────┼───────┼───┼──────┤││││94年03月10日19時43分│新臺幣33,000元││江永仁││││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臺中市○區○○路508│數位攝影機一臺│犯│被害人林正偉│││││號-SO-NETPIAZA資訊│││之指證筆錄│││││公司│││││├─┼────────┼──────────┼───────┼───┼──────┤││││94年03月10日21時26分│新臺幣2,1000元││陳黎收││││0000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22│無商品明細│盜刷│簽帳單│││││3-3號-青蘋果電腦有限││││││││公司│││││├─┼────────┼──────────┼───────┼───┼──────┤││││94年03月10日21時37分│新臺幣3,020元││陳黎收││││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19│無商品明細││簽帳單│││││2號-松青超商雅適店│││││└─┴────────┴──────────┴───────┴───┴──────┴───┘附表十二: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丙○○│偽造慶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⒉│丙○○│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係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⒊│丙○○│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係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⒋│丙○○│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⒌│丙○○│VigorPuppy記事本│1本│├──┼────┼─────────────────────────┼──┤│⒍│丙○○│信封(其上記載「中清排骨站」、「收信人 楊忠義 」)│1張││││(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寄偽造│││││信用卡給被告之用)││└──┴────┴─────────────────────────┴──┘附表十三: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柯閔翔│偽造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⒉│柯閔翔│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⒊│柯閔翔│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⒋│柯閔翔│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⒌│柯閔翔│偽造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⒍│柯閔翔│偽造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⒎│柯閔翔│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⒏│柯閔翔│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⒐│柯閔翔│偽造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⒑│柯閔翔│SIEMENS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共犯柯閔翔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⒒│柯閔翔│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共犯柯閔翔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附表十四: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王新傑│偽造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⒉│王新傑│偽造新竹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⒊│王新傑│偽造臺南中小企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⒋│王新傑│偽造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⒌│王新傑│偽造「張嘉緯」國民身分證│1張│├──┼────┼─────────────────────────┼──┤│⒍│王新傑│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王新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⒎│王新傑│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王新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⒏│王新傑│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王新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⒐│王新傑│記事本│2本││││(共犯王新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記帳用)││├──┼────┼─────────────────────────┼──┤│⒑│王新傑│回數票│80張││││(共犯王新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行駛高速公路用)││└──┴────┴─────────────────────────┴──┘附表十五: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李冠緯│偽造「顏建民」國民身分證│1張│├──┼────┼─────────────────────────┼──┤│⒉│李冠緯│偽造「顏建民」汽車駕駛執照│1張│├──┼────┼─────────────────────────┼──┤│⒊│李冠緯│0000-000000號SIM卡│1張││││(共犯李冠緯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供盜刷時聯絡用)││├──┼────┼─────────────────────────┼──┤│⒋│李冠緯│0000-000000號SIM卡│1張││││(共犯李冠緯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供盜刷時聯絡用)││└──┴────┴─────────────────────────┴──┘附表十六: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林逸峰│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⒉│林逸峰│偽造「張文裕」國民身分證│1張│├──┼────┼─────────────────────────┼──┤│⒊│林逸峰│偽造「張文裕」汽車駕駛執照│1張│├──┼────┼─────────────────────────┼──┤│⒋│林逸峰│MOTOROLA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林逸峰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附表十七: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陳銘祥│MOTOROLA牌手機(無序號、無SIM卡)│1支││││(共犯陳銘祥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黃威凱所交付,預備供盜刷時聯絡用)││└──┴────┴─────────────────────────┴──┘附表十八: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黃威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⒉│黃威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⒊│黃威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⒋│黃威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⒌│黃威凱│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⒍│黃威凱│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⒎│黃威凱│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⒏│黃威凱│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⒐│黃威凱│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⒑│黃威凱│偽造華僑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⒒│黃威凱│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⒓│黃威凱│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⒔│黃威凱│偽造彰化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⒕│黃威凱│偽造彰化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⒖│黃威凱│偽造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⒗│黃威凱│偽造臺南區中小企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⒘│黃威凱│偽造ABNAMORBANK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⒙│黃威凱│偽造「陳銘祥」國民身分證│1張│├──┼────┼─────────────────────────┼──┤│⒚│黃威凱│帳冊│1本││││(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記帳用)││├──┼────┼─────────────────────────┼──┤│⒛│黃威凱│MOTOROLAT5621、T5721對講機│2支││││(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黃威凱│MOTOROLA牌8088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黃威凱│MOTOROLA牌V-66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有,供盜刷時聯絡用)││└──┴────┴─────────────────────────┴──┘附表十九: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詹岳秦│VIEWSONIC牌登記盜刷金額便條本│1本││││(共犯詹岳秦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其與共犯曹哲斌所有,供記載盜刷金額用)││└──┴────┴─────────────────────────┴──┘附表二十: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張紋慈│偽造信用卡(置於香煙盒內)│4張││││(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承係共犯乙○○所交付)││└──┴────┴─────────────────────────┴──┘附表二一: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王譓傑│偽造華僑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⒉│王譓傑│偽造「陳黎收」國民身分證│1張│├──┼────┼─────────────────────────┼──┤│⒊│王譓傑│NOKIA牌型號825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一張)│1支│└──┴────┴─────────────────────────┴──┘附表二二:
┌──┬────┬─────────────────────────┬──┐│編號│持有人│扣得證物名稱│數量│├──┼────┼─────────────────────────┼──┤│⒈│丙○○│innostream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其朋友林玉玲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⒉│柯閔翔│SHARP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共犯柯閔翔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⒊│柯閔翔│ANYCALL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共犯柯閔翔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⒋│黃威凱│國際牌X-400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⒌│黃威凱│SHARP牌GX-31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⒍│黃威凱│NOKIA牌6100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黃威凱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⒎│詹岳秦│ASUS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含SIM卡)│││││(共犯詹岳秦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⒏│陳銘祥│ANYCALL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陳銘祥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其妹妹所有,與本案無關)││├──┼────┼─────────────────────────┼──┤│⒐│林逸峰│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共犯林逸峰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⒑│李冠緯│筆記本│1本││││(共犯李冠緯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⒒│黃信勳│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共犯黃信勳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⒓│王譓傑│APAI牌哈雷機車專用安全帽│1頂││││(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⒔│王譓傑│人生保健箱│1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⒕│王譓傑│臺糖蜆精│1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⒖│王譓傑│優倍多維他命軟膠囊│1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⒗│王譓傑│普拿疼伏冒熱飲│2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⒘│王譓傑│ 瑞士蓮 巧克力│4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⒙│王譓傑│玩具泡泡槍│1支││││(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⒚│王譓傑│兒童玩具音樂盒│1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⒛│王譓傑│SONY牌PS2遊戲機│1組││││(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王譓傑│PS2遊戲卡│3盒││││(共犯王譓傑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案無關)││└──┴────┴─────────────────────────┴──┘附表二三(即起書附表10):黃威凱前案判決效力所及部分:
┌─┬────────┬──────────┬───────┬───┬──────┬────┐│││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押│││所持偽卡卡號├──────────┼───────┤├──────┤個數││││地點│詐得財物│態樣│證據││├─┼────────┼──────────┼───────┼───┼──────┼────┤│││93年8月2日15時12分│新臺幣511元││ 陳耀堃 │陳耀堃署││⒈│0000000000000000├──────────┼───────┤盜刷├──────┤押3枚、C││││臺中市○○區○○路40│││簽帳單│hen署押1││││7、409號1-3樓-四季精││││枚、高英││││品百貨││││傑署押1│├─┼────────┼──────────┼───────┼───┼──────┤枚、 鄭華 ││││93年8月2日16時27分│新臺幣15,460元││陳耀堃│偉署押5││⒉│0000000000000000├──────────┼───────┤盜刷├──────┤枚、陳志││││臺中市○○區○○路1│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賢署押1││││段48號1樓-藝康相機廣││││枚、 陳育 ││││場││││賢署押1│├─┼────────┼──────────┼───────┼───┼──────┤枚。││││93年8月16日13時17分│新臺幣8,720元││Chen│││⒊│0000000000000000├──────────┼───────┤盜刷├──────┤││││臺中市○○區○○路4│無商品明細││簽帳單│││││段597號-寶雅生活館臺││││││││中文心店│││││├─┼────────┼──────────┼───────┼───┼──────┤││││93年11月9日16時10分│││未簽名│││││93年11月9日16時27分││刷卡不││││⒋│0000000000000000├──────────┼───────┤成功├──────┤││││雲林縣斗六市○○路21│無││翁任貝指證筆│││││號-宏基通訊行│││錄(指認黃威││││││││凱為刷卡不成││││││││功,係買購行││││││││動電話NOKIA││││││││7610,但交易││││││││失敗)││├─┼────────┼──────────┼───────┼───┼──────┤││││93年11月11日14時52分│新臺幣41,000元│在場共│高英傑│││⒌│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市○○區○○路2│男用高爾夫球具││黃 怡靜 指證筆│││││段260號-邁達康網路公│組││錄(簽帳單之│││││司│││署押為高英傑││││││││,黃威凱被指││││││││認到場刷卡)││├─┼────────┼──────────┼───────┼───┼──────┤││││93年11月20日21時46分│新臺幣33,900元││ 鄭華偉 │││⒍│0000000000000000├──────────┼───────┤盜刷├──────┤││││桃園市○○路○○號1樓-│SONY攝影機加配││簽帳單│││││好時機科技股份有限公│件、DVD-201、│││││││司│VD-R、乾燥劑、││││││││DVD-RW、YL-168││││││││、TW-1378、保││││││││養組││││├─┼────────┼──────────┼───────┼───┼──────┤││││93年11月26日20時30分│新臺幣8,888元││鄭華偉│││⒎│0000000000000000├──────────┼───────┤盜刷├──────┤││││雲林縣○○鎮○○○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09號-燦坤3C店│││││├─┼────────┼──────────┼───────┼───┼──────┤││││93年11月26日20時47分│新臺幣3,466元││鄭華偉│││⒏│0000000000000000├──────────┼───────┤盜刷├──────┤││││雲林縣○○鎮○○○路│無商品明細││簽帳單│││││196號- 鮮友超市 │││││├─┼────────┼──────────┼───────┼───┼──────┤││││93年11月26日21時36分│新臺幣6,876元││鄭華偉│││⒐│0000000000000000├──────────┼───────┤盜刷├──────┤││││雲林縣斗六市○○路22│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亞洲音響唱片行│││││├─┼────────┼──────────┼───────┼───┼──────┤││││93年11月26日21時49分│新臺幣2,778元││鄭華偉│││⒑│0000000000000000├──────────┼───────┤盜刷├──────┤││││雲林縣斗六市○○路65│無商品明細││簽帳單│││││號松青超市斗六店│││││├─┼────────┼──────────┼───────┼───┼──────┤││││93年12月19日13時9分│新臺幣38,700元│在場共│陳志賢│││⒒│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資訊展攤位-益崧│電腦周邊產品、││陳淑娟指證筆│││││資訊公司│液晶螢幕││錄(簽帳單所││││││││簽具署押為陳││││││││志賢,與 陳盟 ││││││││方)││├─┼────────┼──────────┼───────┼───┼──────┤││││93年12月27日19時54分│新臺幣39,270元│在場共│ 陳育賢 │││⒓│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市○區○○路508│MSI-M510筆記型││吳 恩寧 指證筆│││││號1樓129室-易盛科技│電腦1臺││錄(簽帳單偽│││││公司│││造署押為陳育││││││││賢,但被告否││││││││認此筆盜刷)││├─┼────────┼──────────┼───────┼───┼──────┤││││93年12月28日12時││刷卡不│未簽名│││⒔│0000000000000000├──────────┼───────┤成功├──────┤││││臺中市○區○○街130│││呂育賢指證筆│││││號-水舞實業公司│││錄(與王新傑││││││││一同在場購買││││││││鞋子商品)││├─┼────────┼──────────┼───────┼───┼──────┤││││93年12月28日21時2分│新臺幣30,000元│在場共│不詳│││⒕│0000000000000000├──────────┼───────┤犯├──────┤││││臺中市○○區○○○路│汽車零件商品││ 張衛 指證筆錄│││││2段245號- 金弘笙 實業│││、監視錄影帶│││││有限公司│││(與王新傑一││││││││起)││└─┴────────┴──────────┴───────┴───┴──────┴────┘附表二四(即移送併辦部分):
┌─┬────────┬──────────┬───────┬────┬─────┬────┐││所持偽卡卡號│盜刷時間│損失金額│行為態樣│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押│││├──────────┼───────┼────┼─────┤個數││││地點│詐得財物│行為人│證據││├─┼────────┼──────────┼───────┼────┼─────┼────┤│⒈│0000000000000000│93年11月8日15時37分│55800元│盜刷│ 高天瑞 │高天瑞署│││├──────────┼───────┼────┼─────┤押1枚、││││台中市○○路○段○○○號│女高爾夫球具男│丙○○│簽帳單,黃│高英傑署││││-邁達康網路公司│性服飾││怡靜指認│押3枚│├─┼────────┼──────────┼───────┼────┼─────┤││⒉│000000000000000│93年12月13日20時40分│25900元│盜刷│高英傑││││├──────────┼───────┼────┼─────┤││││台中縣○○鄉○○路一│女用化粧品禮盒│丙○○│簽帳單,李│││││段475號-台鹽生技商行││葉順達│巧玲指認││├─┼────────┼──────────┼───────┼────┼─────┤││⒊│000000000000000│93年12月13日20時45分│15500元│盜刷│高英傑││││├──────────┼───────┼────┼─────┤││││台中縣○○鄉○○路一│女用化粧品禮盒│丙○○│簽帳單,李│││││段475號-台鹽生技商行││葉順達│巧玲指認││├─┼────────┼──────────┼───────┼────┼─────┤││⒋│0000000000000000│93年12月27日18時45分│43000元│盜刷│高英傑││││├──────────┼───────┼────┼─────┤││││台中市○○路○○○號1樓│NEC-2000型筆記│王譓傑│簽帳單,吳│││││129室-易盛科技公司│型電腦一台││恩寧指認,││││││││監視錄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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