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21歲民
號(甲○○22歲民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4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