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所載之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四月」,應更正為「一年四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所載之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四月」,係誤寫,應更正為「一年四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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