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陳綉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6139號),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鱷魚夾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39號被告劉陳綉卿涉嫌電業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鱷魚夾1組,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陳綉卿因涉嫌電業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查扣之鱷魚夾1組,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自承在卷,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