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政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拾伍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7號被告余政育涉嫌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重製盜版光碟15片,係屬被告余政育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月26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6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其緩起訴期間亦已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盜版光碟15片,確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