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政儒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經本院判決,其對本院判決深感贊同,惟因家中雙親年邁,為能返家盡孝道,且有被告亦願意限制住居於固定住所,應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贓物、竊盜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固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惟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業經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借提執行,並自該日起撤銷羈押,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裁定在卷可稽,是被告已不在本院羈押中,本院無從予以具保,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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