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 朱柏翰
(原名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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