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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