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再審原告 吳沛樹 再審被告 余武治
余心忠 余武森 余武雄 余武洲 余玉玲 溫余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
0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7,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