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聖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張聖麒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尚未成年,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