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和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7月4日之前,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係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829號判決就被告同日2次竊盜各判處拘役20日、20日,定應執行刑拘役30日確定,聲請人原聲請意旨中既以拘役30日向本院聲請與其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就105年度嘉簡字第829號所論處之2罪皆應在聲請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5.04.23│105.05.23│105.05.21│├────────┼────────┼────────┼────────┤│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營偵字第740號│速偵字第673號│偵字第2758號│├───┬────┼────────┼────────┼────────┤││法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105年度六簡字第│105年度六簡字第││││49號│141號│1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02│105.06.21│105.06.24│├───┼────┼────────┼────────┼────────┤││法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105年度六簡字第│105年度六簡字第││││49號│141號│148號││判決├────┼────────┼────────┼────────┤││判決│105.07.04│105.07.18│105.07.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5年度│臺南地檢105年度│臺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155號│執助字第755號│執助字第75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05.27│105.05.27│105.06.08│├────────┼────────┼────────┼────────┤│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99號│速偵字第999號│偵字第417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829號│829號│9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22│105.06.22│105.06.3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829號│829號│923號││判決├────┼────────┼────────┼────────┤││判決│105.07.22│105.07.22│105.07.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5年度│臺南地檢105年度│臺南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802號│執助字第802號│執助字第819號│││(編號4至5定應執│(編號4至5定應執││││行拘役30日)│行拘役3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5.06.14│105.05.21│105.06.11│├────────┼────────┼────────┼────────┤│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415號│偵字第3258號│偵字第6540號│├───┬────┼────────┼────────┼────────┤││法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5│105年度六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54號│236號│15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7.29│105.09.30│105.11.08│├───┼────┼────────┼────────┼────────┤││法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5│105年度六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54號│236號│1564號││判決├────┼────────┼────────┼────────┤││判決│105.09.05│105.10.24│105.12.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5年度│臺南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301號│執助字第1058號│執字第53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