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六一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