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萬五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乙○○等人所組織詐騙集團不法詐取原告五萬五千元,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乙○○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損失,爰依法請求賠償。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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