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7年2月17日│96年11月23日│9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957號│第7544號│第754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2813│97年度簡字第3857│97年度簡字第385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2813│97年度簡字第3857│97年度簡字第3857││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6月23日(聲│97年6月24日│97年6月24日│││日期│請書誤載為「97年││││││6月2日」)│││└───┴────┴────────┴────────┴────────┘┌────────┬────────┬────────┬────────┐│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年1月13日│96年11月23日│97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544號│第7544號│第1248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3857│97年度簡字第3857│97年度簡字第484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97年6月25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3857│97年度簡字第3857│97年度簡字第4840││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6月24日│97年6月24日│97年8月4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7年1月18日│97年1月21日│97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694號│第9694號│第969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5203│97年度簡字第5203│97年度簡字第520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7月1日│97年7月1日│97年7月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5203│97年度簡字第5203│97年度簡字第5203││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