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四六О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美汝
即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隊舉發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自用大貨車,由 楊礎全 駕駛,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五時十三分許,在國道三號二七三˙三公里處,因「使用註銷之駕照駕駛大貨車(92.8.11.逾審逕註)」違規,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自收受裁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罰鍰處新台幣六萬元整,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被僱用人楊礎全因使用逾期審驗而遭註銷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為警查獲而連帶處罰車主甲○○○○,被僱用人楊礎全於受僱用時之駕駛執照為有效期限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因而僱用人甲○○○○已善盡查證駕駛人楊礎全之駕駛執照之資格,交通部台中監理所因楊礎全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逾期未審驗而註銷,註銷通知書並未送達甲○○○○,因而僱用人甲○○○○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乃不免楊礎全之違規行為,擬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原裁定,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大貨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本件汽車所有人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者,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整,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四、經查:本件受處份人甲○○○○僱用之司機楊礎全,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五時十三分許,在國道三號南向二七三˙三公里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隊查獲之事實,此為異議人所是認,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足憑。雖異議人辯稱:被僱用人楊礎全於受僱用時之駕駛執照為有效期限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因而僱用人甲○○○○已善盡查證駕駛人楊礎全之駕駛執照之資格,交通部台中監理所因楊礎全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逾期未審驗而註銷,註銷通知書並未送達甲○○○○,因而僱用人甲○○○○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乃不免楊礎全之違規行為云云,惟於僱用關係存在期間異議人應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負管理責任,而本件駕駛人楊礎全之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依日遭台中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逕行註銷在案,而該註銷處分書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掛號郵寄至「台中市○區○○○路三段一四五之四號」,該址核與異議人異議狀所載之送達地址相同,有汽車駕照基本資料表一紙、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台中市監理站汽車駕駛執照註銷處分書第0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暨送達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是異議人辯稱從未得知楊礎全之駕駛執照遭註銷云云,尚難採信,且楊礎全駕照遭註銷至今將近一年,異議人仍允其駕駛所有之大貨車,顯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是異議人據此要求免罰,並無理由。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六萬元整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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