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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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允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和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5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107年度審訴字第432號卷第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