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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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湘鈴選任辯護人李紀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鄭靜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9號、第8439號、第8754號、第8816號、第8817號、第8818號、第8819號、第8957號、第10325號、第10326號、第10327號、第1035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7年度偵字第11504號、第11505號、第1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湘鈴、鄭靜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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