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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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諭知管轄錯誤判決而移送本院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6年10月3日、107年2月22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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