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正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正一 上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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