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 鄧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景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