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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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 鄧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