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乙○○、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