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4922號債權人 曹立翰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冠升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僅稱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位於深澳坑路附近,惟未陳報確切之停放位置,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2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2年8月29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2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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