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2號異議人 劉語芳 兼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張惠雅 異議人 劉宇宸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鄭盈玟 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79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略以:鈞院110年度抗字第279號民事裁定,未審酌相對人未具聲請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仍准許相對人之強制執行,於法有違,該案件係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即不得再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原係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79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此項裁定係屬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且該裁定復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規定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亦不符合同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許對之向本院聲明異議。是以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