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正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9日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0、12至13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竊盜罪1罪、傷害罪2罪、強制性交罪1罪及妨害自由罪1罪等情狀,就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11.10105.01.17105.01.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5年度調偵字第157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05.03.17109.04.07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4.25109.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編號1至3前經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45罪名強制性交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1.18105.01.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09.04.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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