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 王詠蓁 (即 黃曹月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5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6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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