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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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孟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孟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孟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1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1罪及詐欺罪2罪等情狀,就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劉孟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7.17106.12.07106.11.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001號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491號、107年度偵字第6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285號107年度苗簡字第29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判決日期106.12.25107.04.30109.01.0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285號107年度苗簡字第29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1.20107.06.01109.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1至2前經苗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編號3至4前曾經中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1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491號、107年度偵字第6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3號判決日期109.12.3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3至4前曾經中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