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毒聲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聲重字第4號聲請人 林意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審理案件,本院於一百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經檢察官」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為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重新審理,故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經檢察官聲請重新審理」顯然誤植,應將「經檢察官」四字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