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邱偉峰

被告 姚琬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路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郭倢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