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87號聲請人 劉英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劉沈玉華 係於民國104年06月0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有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然聲請人自承被繼承人劉沈玉華於104年6月5日過世(見本院104年10月20日補正通知函及聲請人104年10月26日陳報狀),即已知悉其得繼承,聲請人卻遲至104年10月19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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