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國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建國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三七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確定;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八年四月三日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九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九十八年九月七日確定;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有該部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二五二五一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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