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調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補字第25號聲請人 施昆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成 家間返還價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