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聖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 伍零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509公克)係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鍾聖鳳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46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6214公克),經送鑑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509公克)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9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偵查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本院卷可查,堪認屬實。而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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