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至平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被告 姚小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57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